为落实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税务登记工作要求,近日,省民政厅联合省地税局、国税局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有关政策规定和操作流程。 《通知》规定,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、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,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。已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,税务部门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存量代码转换数据,及时进行税务登记识别号变更,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。 《通知》要求,省民政厅与省地税局、国税局之间建立统一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,规范部门间的数据接口,实现登记信息相互实时传递,并建立信息数据对账机制,提高数据质量。信息共享后,民政部门发放的法人登记证与税务部门发放的税务登记证将实现“两证整合”。社会组织办理成立登记由民政部门统一受理申请,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(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)法人登记证,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,税务部门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,全面实现“三证合一”。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直接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,提醒社会组织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。 同时,《通知》还就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的登记工作流程做了规定。 |